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创建地区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