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环境保护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