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