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申报条件组织开展实地核验;根据核验结果,对达到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于申报年度的4月底前以厅(局)文件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开展情况,依次排序拟推荐上报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名单,同时附以下五个附件:
县级申请材料;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省级核验报告;
县级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