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申报条件自查后,逐级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申请材料(30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珍贵树种培育情况、主要成就和经验等,同时附以下三个附件: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见附录2);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见附录3);

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