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六、

六、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环保总局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