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 1.
1.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00万吨;
——尘(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00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00万吨;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5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控制在2900万吨,其中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或处置。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00万吨;
——尘(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00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00万吨;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5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控制在2900万吨,其中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