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 四、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 (七) 深化生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工作。选择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的企业,进行环境友好企业示范。重点选择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大型企业集团和资源再生利用产业(静脉产业)园区,进行生态工业示范;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工程等建设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工作。 四、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 (七) 深化生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工作。选择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的企业,进行环境友好企业示范。重点选择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大型企业集团和资源再生利用产业(静脉产业)园区,进行生态工业示范;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工程等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工作。 (七)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