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拒不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虚报、瞒报国家储备物资数量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