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储备仓库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储备仓库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储备仓库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消防车辆、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 储备仓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储备仓库的库区、转运站、作业区及其他重要部位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