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225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