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