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稀土产业发展采用以奖代补和无偿资助方式。

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4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40%。

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