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截断湿地水源。

挖沙、采矿。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引入外来物种。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