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2004年) 七、

七、 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的管理。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发展而设立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边境民族地区关心和照顾。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这项资金的管理。一是要保证足额按时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资金额度。二是要专款专用,采取每年为边境少数民族群众办几件实事的办法,重点用于建设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比如乡村公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此类项目建设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具体项目立项审批由各省区民委和财政厅负责,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三是建立健全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