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十一、
十一、 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内容和设计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二)项目内容有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创新发展;
“(三)项目内容有利于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
“(四)项目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服务民族工作实际;
“(五)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政策建议的可行性;
“(七)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八)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九)45周岁及以下青年学者获得立项的比例不得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