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九、

九、 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项目申请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提交结项材料的”;增加一项为第四项,内容为:“(四)使用已出版或已立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