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业基地进行审查、评议,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产业基地,由国家林业局颁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证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