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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林业资金稽查规定,报局审计稽查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林业资金稽查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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