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稽查方式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稽查方式 第十条 地方自查以省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一般应包括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核查,可根据地方资金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归并。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局审计稽查办选择一定范围或者比例进行抽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