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等; 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