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收集和整理有关情况,具体负责林政案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