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不断完善引种检疫审批监管制度,严密堵塞外部入侵渠道。
各地在引种审批工作中,要对国外疫情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根据寄主植物可能携带的病虫、杂草的危险性等级,实行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对可能携带重要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目前我国没有的新品种植物、转基因植物以及天敌的引进,坚决执行先评估、后引进的制度。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大对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监管力度,凡批准引进的种子、苗木,必须首先在省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认可的苗圃或隔离试种苗圃进行试种,待试种期满并确认无疫情后方可分散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