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删除第五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