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款中的“进行生态修复”修改为“限期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