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