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