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