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四、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四、 四、 考核程序 (一) 初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并于当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 审核。环境保护部组织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 公示。拟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名单,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 公告。环境保护部依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考核的基地名单。考核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年。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