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2.
2.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