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完善组建方案、创新能力建设方案,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强化产业创新中心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按规定给予产业创新中心补贴资金、配套专项支持政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