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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以及依托产业创新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产业创新中心应依法采购本国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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