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三年滚动规划或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项目。一般项目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分级管理。
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其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单位应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