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