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