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农村部确定储备品种及形态,组织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及动用指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等工作。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