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合同管理和租仓费用 第十三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合同管理和租仓费用 第十三条 租仓收购启动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单位)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出租仓储设施为国有仓储设施的,出租企业(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向仓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