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