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