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