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