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项目竣工申请;

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项目实施方案;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有关影像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