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项目竣工申请;
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项目实施方案;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有关影像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竣工申请;
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项目实施方案;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有关影像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