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确定项目责任人;
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