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