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请表,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