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六)

(六) 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10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增项业务相关资质证明以及申请单位获得的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中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