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十三)

(十三) 取消《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