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公布的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起草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总局法制机构可以自行或者会同起草机构共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等承担。
起草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总局法制机构可以自行或者会同起草机构共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