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由规章起草机构提出解释草案,总局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总局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