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机构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后,由起草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经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送总局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